上班请假酒精中毒身亡 家属索赔50万为何被驳回?

事件回顾:员工请假后酒精中毒身亡

辽宁鞍山市一名男子在上夜班期间向班长请假离开,8小时后被发现因酒精中毒失温身亡的悲剧事件引发社会关注。这名男子李某在2月6日到公司上夜班,随后以家中有事为由请假离开单位,却在次日凌晨5时许被发现倒在一处铁道路口,经鉴定为酒精中毒导致的失温死亡。

事发后,悲痛欲绝的家属将李某所在公司及疑似与其饮酒的关某一同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家属认为公司在员工请假后未尽到管理责任,而关某则涉嫌在明知李某上班情况下仍与之饮酒。然而,法院最终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这背后究竟有何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家属主张公司存在管理失职的主要理由是:从李某离开岗位3小时后到被发现死亡的8个多小时里,公司没有打电话询问请假超时未返岗的情况,也没有督促其按时回岗职业。这种”怠于管理”间接导致了李某死亡,公司应承担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然而,公司方提供了截然不同的说法。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李某请假时明确说明了事假起止时刻(2月6日18:20至2月7日7:30),并获得了班长批准。在此期间,公司对员工请假后的活动既无权干涉,也无法预见李某会私自饮酒并进入危险区域。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对员工请假后的个人行为没有管理义务,李某的死亡纯属个人行为导致,与公司管理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一判决提醒我们:员工请假期间的私人活动风险应由谁承担?公司管理责任的边界在哪里?

饮酒同伴是否负有责任?

除了起诉公司外,家属还试图追究关某的责任。他们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与杨某的录音,其中杨某称”听关某说跟李某喝酒”。基于此,家属认为关某在知道李某上班情况下仍与之饮酒,未尽到劝阻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但关某在庭审中坚定否认与李某饮酒,表示当晚自己在朋友家吃饭喝酒后已回家,李某打电话时自己已经喝多。法院审查证据后认为,杨某的证言属于”听说”且本人未出庭作证,无法证明诚实性,因此不予采信。

这个案例给我们什么启示?日常生活中,劝酒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有多大?怎样证明共同饮酒的事实?这些难题都值得我们深思。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主要基于下面内容几点法律考量:

1. 侵权责任需要证明过错与损害结局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公司对员工请假后的行为无预见可能和管理义务;

2. 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关某与李某共同饮酒的事实;

3.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饮酒行为负责。

这个案例凸显了一个重要法律规则:每个人都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即使在劳动关系中,雇主对员工私人时刻的风险也不承担无限责任。对于”上班请假酒精中毒身亡家属索赔50万”的诉讼,法院的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责任划分的合理性。

这起悲剧事件给我们的警示是:饮酒需适量,安全要牢记。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边界,避免类似不幸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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